遺囑委託執行人過世怎麼辦?
一、遺囑委託執行人過世怎麼辦?
遺囑執行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可由遺囑人再指定遺囑執行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先死亡的,遺囑人可再指定遺囑執行人。因為是“可以指定”,遺囑人也可以不指定。沒有遺囑執行人的,不影響遺囑的法律效力,況且還有法律保護。
二、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是指有權按照遺囑人的意志執行遺囑的人。我國《民法典》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如為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遺囑執行人的指定和分類
我國《民法典》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時,應當按照遺囑人的意願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遺囑執行人如為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若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則只有該人同意承擔遺囑執行的義務時,才為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遺囑應由繼承人執行。繼承人為多人時,則共同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也可以共同推舉一人或幾人作為代表執行遺囑。
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又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沒有資格作遺囑執行人,則應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地點的基層組織作為遺囑執行人。
綜上所述,遺囑執行人分為三種:
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執行人。
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
遺囑執行人一般是為了保證自己名下的相關所有遺囑財產受到自己意願的相關分配,這是一項對遺囑人財產的相關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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