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的遺囑小產權房屋能公證嗎
一、當事人的遺囑小產權房屋能公證嗎
一般來説“小產權房”是在集體土地上建起來的房子,並且按照現在的政策,政府一般是不支持的,並且能夠頒發這種房子的產權證只有鄉一級政府和村級才能頒發,因此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從價格看,鄉產權房要比普通商品房便宜,價格只有同樣位置商品房價格的40%~60%; 從住房形態看,一樣是普通住宅; 從建設手續看,屬於舊村改造或者新村建設,沒有市區規劃、建委管理部門的批覆管理,施工過程也沒有監督檢驗。小產權房佔用的是集體土地,按照我國現行法律,這類土地只能用於農業生產或者作為農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它沒有產權,更沒有國家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因此小產權就是沒產權。
二、相關知識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無效遺囑的情形,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國家、集體財產的內容散見於各個法律,比如城市市區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水流、礦藏等。很顯然,小產權房不是國家的,不是集體的,更不是他人的。有人説《繼承法》明確規定,只有個人的合法財產才是遺產,這些小產權房不是合法的所以遺囑無效。如果法律真是這麼規定的話,未免有些不近人情。沒有物權的財產被寫進遺囑裏,最多導致權利無法實現,但不當然致使遺囑本身效力欠缺。因為遺囑是單方行為,它不需要其他人認可或接受。故我們認為,在符合其他要件前提下,處分了小產權房的遺囑應當有效。
我國的法律規定,這類相關的小產權房屋,根據房屋的實際情況,進行相關的辦理。相關的當事人員在辦理時,應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辦理後相關的當事人員進行相關的辦理,確保這類房屋歸私有後,進行相關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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