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世子女放棄繼承財產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夫妻一方去世子女放棄繼承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是放棄所有共同財產,放棄的只能是本人的那一份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遺產的認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哪些特徵
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順序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着法定的、無條件的扶養和贍養的義務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享有法定的繼承權。
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由當事人聲明放棄或因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法剝奪而喪失: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不分男女、老幼,均享有均等的繼承份額。
綜合上面所説的,子女是可以放棄繼承財產的,但對於放棄的財產只能是一方的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的財產,對於財產的處理當事人在訂立遺書的時候就要寫明清楚,不是屬於自己的財產一般就不能進行訂立,但如果當事人放棄了,那麼財產就歸配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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