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男女尚未辦理合法的結婚手續而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我們視為同居關係,雖然這種關係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如果日後解除同居關係的話,就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還是要做出分割的。那到底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是怎樣的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1、“約定優先”,雙方對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2、無約定的,對於同居期間購置的財產,原則上採用誰購買歸誰所有的原則(不動產除外,依《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規定,不動產已登記為準)。但對於雙方均有所出資,並且由雙方共同使用的財產的歸屬問題,通產按共同共有原則處理。
當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間,還必然要發生日常家務產生的債務,比如飲食、衣着、文化、娛樂、醫療、子女之教養等。對於這些日常家務,一般根據誰支出誰負擔的原則。
3、對於一方在同居期間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財物,適用合同法中關於贈與合同的規定,即贈予行為成立時,贈與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零三條【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此外,由於同居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配偶人身關係,因此不存在因為同居關係而發生的人身性質的權利變化。也就是説,如果同居期間一方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無須負扶養義務;如果同居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基於同居取得遺產繼承權。
二、如何解除同居關係
同居關係的解除適用以下的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要解除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同居關係的情況,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對一般的同居關係法院不予受理,但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糾紛可以受理。而且,司法解釋將這種關係的解除叫做“解除同居關係”,而不是“解除非法同居關係”。
在解除了男女之間的同居關係後,此時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就不能按照夫妻離婚來進行,此時一般是按照共同共有的關係來分割的,通常是在男女之前均等的進行分割。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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