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1989年最高院公佈實施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因此同居期間只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才按照一般共有財產處處理。而一方所得收入和財產則應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本人的理解是: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有財產,一方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在對方沒有輔助性勞動和提供生活幫助的情況下應歸該一方個人所有。
同居期間的財產歸屬應為:
1、同居後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本人認為應當尊重同居期間女方家務勞動、贍養對方父母、照料共同小孩的價值,如果女方這些方面付出較多,即便是男方個人財產 ,個人認為也應當給予適當照顧或者補償。尤其是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
2、同居後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
(如果同居期間有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其所得應為共同財產)
3、同居後分居期間的收入或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
4、同居後的約定財產按約定處理。
5、因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6、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但買賣、互易、博彩取得的財產,當以原始資本所有人為產權人。
7、個人所有或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財產。
8、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可以確定份額的,依份額享有和承擔。因撫養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及贍養形成的債務為義務人個人債務。
上述只是一個原則性的分割方式,由於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收入和支出混同,一方名下的房子、存款基本上都有另一方有形或者無形的出資、付出或者幫助,但由於很難舉證,往往在分割時出現較大分歧。並且僅就一方的上述家務勞動、贍養對方父母、照料小孩的付出在分割另一方的財產有多大的幫助上,那就取決於法院的自由裁量了。因此,同居財產分割更不利於保護其中的弱者。關於同居期間相關財產歸屬,最好籤訂相關協議以防止出現糾紛。
對同居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上均等分割,有份額的按照份額分割。同時上述意見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分居時照顧及經濟幫助(不同於離婚):上述意見第12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綜合上面所説的,同居男女在現在的社會中普遍的存在,對於他們之間的財產只要沒有任何明確規定的,都會視為共同財產,一般雙方平分,所以,在同居的男女分手之後產生最大的問題就是他們之前錢財分割的事情,但對於雙方最好是以協商的方式進行解決,這樣也避免糾起各種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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