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構有沒有辦理重婚罪責任?
一、公安機構有沒有辦理重婚罪責任?
沒有,重婚罪屬於自訴案件,自行向法院起訴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但是如果是相關人員就重婚罪直接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的,公安機關也是應當受理的。
公安機關受理重婚罪案件後,一般會先確定犯罪嫌疑人,然後到婚姻登記機關調查,向嫌疑人周圍的羣眾取證、訊問嫌疑人等的方式取證。
相關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力予以審查、核實。
第一百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偵查犯罪,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僅憑懷疑就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
二、重婚罪的舉證責任誰承擔?
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由自訴人承擔。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提出反訴的,對於其反訴主張,被告人又具有自訴人的訴訟角色,負有相應的證明責任。
在自訴案件中,經人民法院審查缺乏罪證的,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經説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對於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並提供有關證據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
法院對於觸犯重婚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多數情況下的重婚罪屬於是自訴案件,即由當事人一方直接向法院進行起訴,但是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極其嚴重,造成非常嚴重的犯罪後果的,此時公檢法機關就可以主動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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