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婚外懷孕是重婚罪嗎?
一、根據刑法規定婚外懷孕是重婚罪嗎?
根據刑法規定婚外懷孕不一定是重婚罪,因為我們國家關於重婚罪的認定構成是必須要和另外的一個人來到民政部門登記結婚或者共同生活。對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按重婚罪論處;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構成重婚;如果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相稱,但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從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穩定程度等綜合考慮,有時也會依法認定其構成重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
1、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
2、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
二、哪些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並非所有的重婚行為都應該定罪處罰,根據司法實踐經驗,以下行為通常不宜以重婚罪定罪處罰:
1、配偶的婦女被拐賣後重婚的;
2、自然災害生活難以維持,被迫外流,為謀生而與他人重婚的;
3、反抗包辦買賣婚姻而外逃,在包辦的婚姻關係解除前,又與他人重婚的;
4、受到嚴重虐待被迫逃往外地而重婚的;
5、配偶長期外出,生死下落不明,家庭生活發生嚴重困難而重婚的。
依據有關規定,重婚與通姦的區別在於通姦雙方一般沒有共同的經濟生活,不以夫妻相稱,而且是祕密進行。依據有關規定,重婚與姘居的區別在於姘居的雙方不以夫妻名義同居。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佈施行以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婚外生子其實也就是在本身婚姻關係之外,又與其他第三人發生性關係,從而生下了子女的情況。在這樣的情況下,其實不能直接認定行為人就構成了重婚罪,畢竟法律中對重婚罪的具體表現情形有明確的規定,如果並不滿足的話,即使有婚外生子的情況,也是無法認定構成的。
在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對於很多的人員,他們對於出軌這個詞語是非常的敏感的,一旦涉及到這個情況就會進行離婚的訴訟官司,當然在離婚訴訟過程當中,同時也可以進行刑法當中的重婚罪的提起,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出軌的行為都一定會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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