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懷孕了屬於事實婚姻嗎?
一、小三懷孕了屬於事實婚姻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男方與小三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無論是否生下孩子,都會構成事實的婚姻,可以按重婚罪進行處理。如果只是出軌行為,並沒有按夫妻名義居住的,便不會構成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2.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3.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凡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係。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二、有關事實婚姻的處理方式
對事實婚姻關係的處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事實婚姻關係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實際是確認其為合法有效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的關係適用婚姻法中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
(2)審理事實婚姻案件,當事人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裁定或應判決准予離婚。
(3)事實婚姻關係離婚時,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適用婚姻法第36條至第42條的有關規定。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後,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補辦登記後,則產生合法婚姻的效力。
三、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其非法同居關係的處理原則如下:
(1)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係的,應一律判決解除。
(2)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非法同居關係。
(3)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事實婚姻必須要有事實的情況存在才能被認定,而對於只是與他人生育小孩這種情形不一定會構成事實的情形,不能構成事實婚姻就不會存在有重婚罪,但對於現在的婚姻法已不存在有事實婚姻的説法,只要生活在一起就可以認定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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