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懷孕了法律怎麼認定重婚?
一、小三懷孕了法律怎麼認定重婚?
小三懷孕且和有婦之夫以公開夫妻的身份長時間生活在一起就會被法律認定是重婚,因為這已經是法律規定事實重婚行為的範疇之內了,而事實重婚行為構成重婚罪(簡稱事實重婚),即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羣眾公認的重婚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於1994年國務院《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佈施行後作出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由於重婚對社會造成的危害較大,影響家庭穩定,導致大量家庭破裂、解體,引發其他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而家庭的不幸,又常常會引發青少年走向犯罪,因此應當放寬重婚罪的構成條件,加大打擊力度,筆者認為除構成法律重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亦可認定為重婚罪: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並共同生活三個月以上的;
(3)有配偶的人雖沒有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較穩定同居關係且生兒育女的;
(4)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未夫妻相稱,但有穩定的同居關係,在相對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個月以上的;
(5)周圍羣眾公認是夫妻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至於孩子撫養權問題
具體意見可參照最高法院法發(1993)30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有關規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以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以准許。
綜上所述,現代社會很多夫妻離婚的原因可能就是因為某一方有了小三,此時如果小三還懷孕了且有證據顯示他們隱瞞有配偶的前提下還和對方公開共同生活可以輕易被認定為是重婚,只要受害的一方到法院告他們通常都會被定重婚而要求他們承擔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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