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是什麼?
一、成年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是什麼?
成年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具體如下: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權的;
4、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的。養子女年滿10週歲的應徵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如不滿足上述條件,則不得解除收養關係。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二、滿足什麼條件可以收養他人?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滿足收養條件的公民,在收養他人之後,是需要到相關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的,一旦登記手續辦理完成,收養關係就被法律認可了。此後,在養子女成年之前,一般是不得解除收養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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