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收養關係的解除條件是什麼
事實收養是相對於法定收養而言的,那麼,在司法實踐中,解除事實收養關係的法定條件是什麼呢?此外,一般情形下,辦理事實收養需要具備哪些條件?下面,請隨本站小編一起來具體學習下吧!
事實收養是指雙方以父母子女關係相待,共同生活多年,親友、羣眾也認其為父母子女,但未辦理公證或其他合法手續的收養。
《民法典》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養關係的要求:
一是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係;
二是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就是説,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一致訂立協議解除這種事實收養關係。但是,第二十八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第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還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達到了《民法典》規定的“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標準,法院就會判決解除收養關係。
第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如果養父母,既不缺乏勞動能力,又不缺乏生活來源,養父母也沒有這個要求,則可以不給付生活費。
延伸補充:
事實收養應具備以下條件:
(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養子女關係,以父母子女相稱,併為羣眾及有關組織所公認;雙方相互間有扶養的事實。
(3)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4)未曾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
對此,中國有關政策規定:親友、羣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係對待。據此,凡符合前述條件的事實收養,國家承認其收養的效力,並予以法律保護。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解除事實收養關係需要什麼條件的法律解答。從上面內容可知,根據《民法典》規定,解除事實收養關係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協議解除,一種是訴訟解除,具體適用哪種解除方式,還需結合你自身實際情況而定。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歡迎你隨時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盡快為你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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