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收養特徵都有哪些?
一、事實收養特徵都有哪些?
事實收養,主要是指未經登記或者公證的收養行為,即欠缺合法收養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體表現有以下幾種情形。
1、收養棄嬰。
2、收養孤兒。
3、收養走失或者流浪的兒童。
4、無計劃生育的嬰兒(多為女嬰)被私下送養、私下收養。
5、對被拐賣兒童的扶養。
6、無子女者為承續宗嗣認養他人子女。
7、無子女者為老有所養而收養他人子女。
8、親生父母確無撫養能力而將子女送人收養。
分析上述情形的特徵有兩點。一是事實收養人善意者多,惡意者少。二是被事實收養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二、事實收養的原因
產生事實收養問題的原因,除了收養法不承認其合法性的法律上的原因外,還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事實收養人缺乏對收養關係的法律認識,沒有把收養登記或者公證作為收養關係有效成立的法定程序,仍然將收養行為當作傳統習慣方式來對待;或者認為法律上是否承認其合法性也沒多大關係,反正雙方相安無事,也不會妨礙他人,不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二是管理服務不到位。有關對收養工作進行管理服務的機關,缺乏社會責任感,沒有看到事實收養產生的社會問題及其嚴重性,僅視為個別家庭問題。因此,調查瞭解少,情況不明瞭;主動服務少,等人上門找;手續程序多,提供方便少;迴避矛盾多,研究解決少;部門推諉多,相互協調少。甚至,有些機關將處理事實收養問題與處罰違反計劃生育問題相結合,以追收違反計劃生育罰款或徵收社會撫養費為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的條件,導致不少事實收養人躲避收養登記。
三是執法片面。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對被拐賣兒童案件、非計劃生育案件的查處,只注重對違法人員的刑事、行政責任追究,卻忽視對被事實收養人、收養人的合法權利的維護和處理,從而導致這些事實收養行為長期處於不正常狀態。總之,大量事實收養問題的長期存在,將釀成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
收養孩子給孩子一個温暖的家是一件好事,但也應該經過法律的程序來收養。收養孩子也是有一定的條件和規定的,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進行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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