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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流程應該怎麼辦理的

(一)申請。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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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審查是收養登記的中心環節。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後,要對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全面的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

1、收養人提交的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收養人、送養人、被收養人的條件是否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

3、收養人的收養目的是否正當,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4、是否有買賣兒童或變相買賣兒童的行為;

5、是否有其他違反法律的行為。

審查工作必須耐心、細緻,依法辦事,不能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三)登記。經過認真的審查,凡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次日起3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民法典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説明理由。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如生父母想要送人的,也需要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流程進行辦理。需要出具證明的還要到當地的相關部門進行辦理,收養的當事人在辦理時,也應該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撫養,如存在虐待等違法情況的,還將處罰這類收養人員。

標籤:辦理 流程 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