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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合同審核流程應該怎樣辦理

一、訴訟合同審核流程應該怎樣辦理

訴訟合同審核流程應該怎樣辦理

1、起訴與受理

(1)起訴

起訴,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保護請求的訴訟行為,起訴需具備以下條件:原告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否則,不能作為原告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如無,人民法院無法審理,所以,在無明確被告的情況下,不能起訴;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沒有訴訟請求,不必要進行審理。訴訟請求不具體,無法進行審理。訴訟請求具體,才有審理的必要,除此之外,還必須有一定的事實、理由,即提出訴訟請求的依據;請求的事由必須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應由行政機關或其他部門處理的,不能受理,應告知到相應機關或部門申請處理。請求雖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但不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的,也不能受理,應告知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起訴的形式有兩種:

書面形式。用書面形式起訴、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起訴狀應當具有以下內容:當事人自然情況。是公民的,應寫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及證人的姓名、住所.

口頭形式。起訴一般應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只限於對那些簡單民事案件且原告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才能允許口頭起訴.對於口頭起訴的,人民法院應將原告口訴請求與事實、理由記入筆錄,並告知被告.

(2)受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後,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起訴條件。審查之後,應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受理,也稱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對待合法律條件的起訴予以接受的訴訟行為。

人民法院受理應當在立案期限內進行,即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後的7日內作出決定,如果法院決定受理,應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如果經審查後,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在接到起訴狀之次日起7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應當在案件受理後5日內,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並通知被告進行答辯,在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後,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答辯是被告的訴訟權利,不是義務,因此,被告可以進行答辯,也可以不進行答辯。不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判。

在案件受理後.應及時確定法庭組成人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合議庭組成後、應認真審閲訴訟材料、瞭解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瞭解被告答辯內容及事實、理由。在審閲訴訟材料的基礎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當事人舉證的情況,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3、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大致有以下幾個步驟;

①宣佈開庭;

②法庭調查。法庭調查開始、應由當事人陳述。原告首先進行陳述,然後是由被告陳述事實、理由.當事人陳述後,進行證據核對;

③法庭辯論。即在法庭調查結束後,在審判人員主持下,當事人雙方對如何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相互進行言詞辯論;

④評議和宣判。宣判對應當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4、上訴

法定期限內聲明不服,要求上一級法院重新進行審理和判決,上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上訴的主體必須是第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有權提起上訴的,只能是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當事人以外的人,不得提起上訴。

(2)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l0日。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沒有提起上訴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訴。

(3)必須提出上訴狀。提起上訴,應當以上訴狀為難,口頭表示,不能作為是否提起上訴的根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後,分別作出以下處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是終審的裁判,當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訴。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生效裁判,可以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認為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提出再次審理的請求。

5、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律文書生效後,應當承擔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在一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

申請執行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有權申請執行的人,只能是人民法院製作的和生效法律文書中確認享有民事權益的一方當事人,或者仲裁機構等單位制作的生效法律文書中權益應當受到保護的一方當事人;

(2)當事人申請執行,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個人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的,即喪失了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權利;

(3)當事人申請執行,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申請執行書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申請執行書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和具體要求;需要執行的標的物名稱、數量和地點,及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狀況等等;

(4)當事人申請執行其他機關製作的,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還應予交申請執行費。

這類案件在起訴時,應書寫相關的訴訟書,對案件的情況和案件的訴訟請求進行書寫。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收集這類案件證據,在案件辯論期間進行質證,有利於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審理,確保當事人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