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規定哪種不能離婚?
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哪種不能離婚?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考慮到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及中止妊娠後的身體和心理狀況,從保護女性及子女利益的角度考慮,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在此期間,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有些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的,第一次起訴時,如果法院認為雙方感情未破裂,往往會判決不準離婚或動員原告撤訴,此後,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六個月之內是不能再提起離婚訴訟的。
3、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對於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必須得經過軍人同意,否則法院一般判決不準離婚,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4、對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羣體的婚姻保護
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於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
如確係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像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到分娩以及中止妊娠的六個月之內男方是不能提出離婚的。再就是已經判決了不許離婚的案件,原告在六個月之內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的。還有就是現役軍人的配偶想要離婚,必須要軍人同意,除非軍人有重大的過錯才能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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