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共同財產共同債務是什麼?
一、離婚協議共同財產共同債務是什麼?
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雙方均有使用權的財產,可以是物質、資金、或抽象財產;在分配財產時按照國家規定利用同意度量標準評估分配。
包含: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債務形成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共同債務是為了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夫妻個人債務則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與家庭共同生活無關時所負的債務。
2、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徵:一是須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止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後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是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
3、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還應考慮兩個標準: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視為共同債務。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視為共同債務。
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於共同債務。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不是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擔保債務一般是根據夫妻雙方所進行擔保的名義來進行判斷,如果是其中一方個人進行擔保的話,那麼就跟另外一方沒有任何關係。並且擔保債務是否需要進行償還,還是要根據雙方所簽訂的擔保合同來進行判斷,如果沒有擔保合同可以不進行履行該義務。
一般來説,如果夫妻雙方決定進行離婚的話,要對雙方的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進行一定程度的分割,首先共同債務是夫妻雙方進行協商平均分割,而共同財產的分割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首先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話可以直接由法院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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