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加名字離婚房產怎樣分配?
如果有女方名字,女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有協議從協議,沒有協議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貢獻等因素。
另外,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麼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男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
如婚前購房但共同還貸,房產證只有男方名字,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產權證上加名字性質上屬於一方對另一方的贈予,因此婚前或婚後加從法律效力上並無區別。
如果貸款未還清,還要區別該房產本身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如果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如果屬於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無論哪種方式,房屋產權均應以最後產權登記為準。因此婚前財產公證或者房產證加名字時最好各方能簽署協議,對於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進而避免矛盾。
二、婚後財產約定有效:
我國新《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財產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以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要採用約定形式處理夫妻財產關係,必須平等、自願,不允許任何一方強迫或威脅對方;男女可以在結婚前或婚後任何時期作出財產約定;只要約定的財產是夫妻合法所得,夫妻可以自由地確定的內容,可以就部分財產作約定處理,也可就全部婚後財產作約定處理。夫妻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或者損害第三人利益。夫妻對財產的約定,一般就以書面形式進行;口頭約定,須雙方一致認可或者有可靠證據證明,方予以認可。
在我國,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高於法定夫妻財產共同制。婚後所得共同制是法定夫妻財產製,只要夫妻沒有財產約定,法律就推定其採用夫妻共同財產制。但是,如果夫妻訂立了有效或沒有約定的財產,才認定夫妻共同所有。
綜上所述,離婚雙方夫妻在無法私下協商的情況下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的,在進行財產、房產分割時應當尊重法院審判人員的審判結果。同時在房產分割時應當判斷房產是否為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若不是則將無權進行分配。當然,在進行分配財產期間雙方應當保持正確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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