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開庭原告是否可以由律師代為陳述?
關於法律我國有三部特殊的程序法,分別是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還有就是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法是我們法院在審判案件的時候,使用什麼程序,應該什麼時候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那麼關於離婚訴訟開庭原告是否可以由律師代為陳述?
一、離婚訴訟開庭原告是否可以由律師代為陳述?
離婚案件,當事人委託律師作為代理人,只能是一般代理,不能特別授權,因為夫妻感情問題當事人最清楚,律師並不清楚,其他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不必親自出庭,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出庭。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當事人在法庭上應該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本着對自己有利的原則進行陳述。具體的陳述內容,應該根據自己案情發展,靈活進行,不需要準備專門的稿件。 同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雙方的權力是平等的。法院會依法保護,在庭審時,雙方為自己辯解的權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二、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
: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已經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法院調解無效,會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離婚訴訟開庭原告是否可以由律師代為陳述?離婚訴訟案件是民事類案件,民事類案件的委託律師的行為屬於民事訴訟法的內容,案件的當事人有權利委託律師為自己辯護,但是律師必須是在當事人的委託範圍內行使權利,但是不能為當事人做最後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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