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分居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現實中,有的夫妻可能是因為工作、學習等原因而分居的,但也不排除是因為感情不和而導致的分居,這種情況下的分居夫妻最終走向離婚的可能性比較大,因此為避免日後就分居期間的財產、債務產生糾紛,可能會先簽訂分居協議。不過對於當事人而言,簽訂分居協議也是有注意事項的。那到底簽訂分居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簽訂分居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尤其要説明在分居期間,夫妻雙方不再有義務與其丈夫或妻子同居。
協議中要説明子女有誰撫養,撫養費如何承擔以及探望權如何行使?
可以對分居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如無約定或無法達成協議,則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若同意,可以在協議中規定分居期間雙方不再互相享有家事代理權(但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一方違反則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雙方若同意,可以約定分居期間因為一方而產生的債務一律視為個人債務(同樣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一方如果違反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分居的期限,應以三個月至兩年為限,期限屆滿,如一方當事人依然認為感情無法複合而要求離婚的,可協議離婚或持該協議向法院起訴離婚。
分居的終止。協議分居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協議而終止,但應當製作終止分居的書面協議,或辦理終止分居的公證。
實踐中,幾乎所有公證處都沒有將分居協議明確列入民事協議公證的範圍,當事人如果在當地公證處拒絕受理的情況下,可選擇找當地律師事務所律師見證,或兩個鄰居,同事見證的方式,或者只要雙方同時簽字認可即可,而不必公證及見證。
二、分居協議的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2、引起分居的是由;
3、雙方分居期間,在夫妻關係方面各自的權利義務;
4、分居期間,各自取得財產的歸屬問題的約定;
5、分居期間,產生的債務償還問題的約定;
6、分居終止情形的約定等等。
嚴格來説,分居協議並不是屬於法律文書,一般是當事人為避免出現糾紛而選擇簽訂的。因此,即使夫妻在分居的時候沒有簽訂分居協議,其實也不會影響日後分居離婚的,只不過有很大概率會產生糾紛罷了。具體關於分居協議的注意事項,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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