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對方不拿傳票怎麼辦?
根據離婚的時候是可以由夫妻雙方選擇是否協商離婚或者是訴訟離婚,如果對於財產分割的事情還有撫養權有爭議的,關於起訴離婚對方不拿傳票怎麼辦很多人有疑問,如果對方不要傳票的話是有其他的送達方式的,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和相關的知識。
一、起訴離婚對方不拿傳票怎麼辦?
起訴離婚對方不接傳票怎麼辦?對方不接傳票,可以公告送達。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本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在法院規定的開庭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七十八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三條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四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一百三十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一百二十九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關於起訴離婚對方不拿傳票怎麼辦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原告如果經過傳票的傳喚滅有正當的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沒有經過法庭的允許退庭的話是可以按照撤訴處理的,被告如果對原告提出反訴的話是可以對原告缺席判決的,大家可以對民事訴訟法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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