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自動離婚孩子怎麼辦?
一、夫妻自動離婚孩子怎麼辦?
1、任何情況下都不存在自動離婚的情況,必須通過離婚登記或法院判決才能解除婚姻關係。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婚姻家庭編中的規定,離婚只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是不存在自動離婚這一説法的。一般有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會根據情況准予離婚。
2、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屬案件時,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孩子究竟與誰共同生活,應當徵求孩子的意見。如果孩子無傾向性意見,那麼,雙方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孩子。同時,在孩子與一方共同生活期間,另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二、法律對離婚的規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民事主體在結婚後有選擇離婚的權利,但是並不存在自動離婚,必須要由建立了婚姻關係的雙方通過協商,或者由一方起訴至人民法院的方式來辦理離婚手續,而不是會認定那些已經分居兩年以上的自動離婚。對於離婚前,孩子的撫養權存在爭議的,此時可以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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