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到底需要冷靜期嗎?
一、離婚到底需要冷靜期嗎?
《民法典》正式實施,其中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也就生效了。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所謂的“離婚冷靜期”,就是在家事審判工作中,家事審判員經過對相關材料審查並會見雙方當事人後,區別是婚姻死亡還是婚姻危機,如果僅僅是婚姻危機,則着重於婚姻的修復,根據其婚姻時間長短,有無子女確定冷靜期,冷靜期的時間為2至5個月。
二、什麼樣的人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對提起離婚訴訟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必須符合的要件,不具備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係,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係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4、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5、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房產、股票、債券等);
6、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係的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7、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認為需要請一個人代為參與訴訟,可以依法委託訴訟代理人蔘與訴訟,但原被告必須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體,任何人不可代理。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規定離婚需要三十日左右的離婚冷靜期,若在冷靜期有一方反悔不願離婚,那離婚申請就可以申請撤回,但冷靜期滿之後,雙方都應該到婚姻登記機構進行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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