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懷孕男方能不能提出離婚
一、女方懷孕男方能不能提出離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法律的規定體現了對特定期間內對婦女、胎兒和嬰兒的特殊保護。這是因為,在上述期間內婦女的身心都處於比較虛弱的狀態,如果在此期間內男方提出離婚,對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兒、嬰兒的健康都將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所以,法律對該期間內男方的起訴權作了限制。
但是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不是絕對的,在特殊條件下, 出於對男女雙方利益的綜合考慮,法律允許男方提出離婚。這些情況主要有:
(一)女方懷孕系婚後與他人通姦所致;
(二)女方小產後,身體健康已恢復;
(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四)一方對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一)是因為女方有自己的過錯;(二)是因為這時已經不存在婦女的身心都處於比較虛弱的狀態的情況;(三)是因為這時女方已經不是處於弱勢地位,相反,男方處在弱勢地位;(四)是綜合雙方情況,最好地保護弱者利益的結果。
關於女方在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導致懷孕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女方因通姦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覆》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應該與婚後通姦行為加以區別,一般不能作為對方提出離婚的理由。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婚姻關係尚未建立,男女雙方之間還沒有產生夫妻間相互忠實的法律義務。婚前性行為只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所以,對女方因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導致懷孕的情況,應當依照《婚姻法》第34條的規定處理,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規定處理。
二、女方執意墮胎可以作為離婚理由嗎
男方以擅自打胎為由提出離婚請求,人民法院一般判決不予離婚。但是,如果妻子多次擅自打胎拒絕生育的,或者丈夫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准予離婚。
女方未經男方同意,擅自打胎,在法律上並無不妥。但是,生育是兩個人的事,夫妻一方擅自作主都可能損害對方的生育權。對於生育權的糾紛,還是應以夫妻溝通為主,不應以法律手段來解決,因為法律無法強制讓一方的生育權實現。如果必須通過法律手段解決,那麼只能成為離婚的理由。
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的處理,主要以調解為主,女方擅自打胎雖然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但是並不會導致丈夫生育權不能實現,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夫妻關係並沒有完全破裂。因此,對於此類離婚請求,人民法院一般判決不予離婚。但是,如果妻子多次擅自打胎拒絕生育的,或者丈夫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准予離婚。
相信大家都知道,在女方懷孕期間,其實是很脆弱的,而這個時候由於之後會有新生命的誕生,往往也會對女方給予更多的呵護和關愛。通常在婚姻家庭中,要是正處於女方懷孕期間,那麼原則上是不允許男方提離婚的,這裏的提離婚一般是指由男方提起離婚訴訟。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男方起訴離婚,才會得到法院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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