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起訴離婚要幾次才能解除婚約?
在我國,因一方認為已不再適合與其配偶一起生活而起訴離婚的事例很常見。不過,就算提起訴訟,法院也不一定會立刻判決離婚。因為法院會考慮諸多因素,尤其是當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時候。那麼,起訴離婚要幾次才能解除婚約?一起隨小編去看看吧!
一、起訴離婚一般幾次可以離婚成功
法院對待婚姻案件比較慎重,第一次起訴離婚若被告堅決不離婚,法院很難確定你們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所以第一次起訴一般不會判決離婚。但是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時候法院就會綜合考慮您已經起訴過一次,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就很大了,第二次起訴離婚時將第一次法院給出具的調解和好協議帶上,另若您的丈夫有家庭暴力等法定離婚理由的,建議您提前收集證據在第二次起訴時向法庭提交,這樣判決離婚的概率更大。
二、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嗎
法院不必然會判決你們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第一次起訴離婚如何沒有以下法定情形,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一般不會判離。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户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資料。由此可見,起訴離婚要幾次才能解除婚約的答案便是,一般都要起訴兩次以上才能被法院判決離婚。因為法院需確定夫妻關係已經真的破裂了才能下判決書。因此,當大家需要起訴離婚時,一定要準備齊足夠的證據,越全面越好,有利於增加可信度,避免浪費時間多次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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