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家庭暴力怎麼處理?
一、農村家庭暴力怎麼處理?
1、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濟困難的,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2、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受害方在離婚訴訟中可以請求加害方賠償。該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4、申請人身保護令。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二、《民法典》對於家庭暴力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二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第一千零三條
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
第一千零四條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第一千零一十一條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剝奪、限制他人的行動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家庭暴力的具體處理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辦理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如造成了他人嚴重的人身傷害的,是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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