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家庭暴力怎麼處理?
一、受到家庭暴力怎麼處理?
遭遇家庭暴力後,第一時間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及時制止暴力行為,同時給施暴者一個警告和教訓,使他不再犯,也可以為日後的維權固定相應的證據。另外,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險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同時,也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進行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總之,不建議忍氣吞聲,縱容暴力行為。如果施暴一方屢次發生暴力行為,經過批評教育仍然不知悔改,配偶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及時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二、家庭暴力取證辦法:
1、涉及家庭暴力離婚案件,受害人應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受害婦女遭受暴力侵害後,及時、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種證據,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髮、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兇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
3、平時注意保留書證、物證,如驗傷病歷記錄、警察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對方使用的兇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後向婦聯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以用作證據。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為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人的證言。
6、未成年家庭成員也可作證,只是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證可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四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近親屬也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報告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單位和個人發現家庭暴力事件發生時,有權立即勸阻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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