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家庭暴力怎麼處理?
一、事實婚姻的家庭暴力怎麼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4.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家庭暴力的特徵表現為:
(1)主體雙方的親屬身份性。
即施暴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特定的親屬身份關係,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婆媳等。其中受害者多為女性配偶、兒童和老人。
(2)暴力場所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共同生活中,以家庭住所為行為場所。
(3)侵害的客體集中於身體、精神、性三個方面的人身權利。
(4)主觀上的故意性。
即施暴人實施暴力行為,主觀上存在明確的日的性,過失行為不構成家庭暴力。
(5) 客觀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積極的行為,如毆打、傷害、捆綁、禁閉、強姦等暴力行為,或者以暴力進行恐嚇、威脅、逼迫,也可以是消極的作為,如使受害人挨凍受餓、不準回家、不給治病等。
我國現今其實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一概念,所謂事實婚姻在法律概念之中是屬於同居關係概念,如果雙方在同居之中有一方有家庭暴力情況產生的話,那麼將會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或者是過失傷人罪來進行相關處理,同時雙方也可以提出進行解除同居關係。而同居關係期間的共同財產根據雙方的事實情況來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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