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許結婚的登記的病是什麼
一、不允許結婚的登記的病是什麼
什麼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沒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鑑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説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1、指定傳染病
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2、嚴重遺傳性疾病
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母嬰保健法》第10條規定:此類患者在雙方同意下,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3、有關精神病
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二、哪些親屬關係的人不能結婚呢
禁止一定範圍的親屬結婚
一定範圍的親屬結婚,是我國傳統倫理道德觀念不能容許的,也是大多數人所不能接受的,往往會被認為有悖婚姻倫理。這不僅僅是基於倫理道德上的要求,還是由於優生學上的原因。醫學科學已經證明,受遺傳基因的影響,近親結婚,容易將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遺傳給下一代,給後代的健康與發展會帶去不可小覷的危害。
禁止結婚的親屬範圍具體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直系血親,就是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生出自己和自己生出的上下血親親屬。具體包括父母與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與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就是指從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血源而出的直系血親以外的三代人。具體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之間、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之間、堂兄弟姐妹之間、表兄弟姐妹之間及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之間。
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將會發現許多新的不宜結婚的病種,婚姻法不明確患哪種病不宜結婚,可以規定為“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具體由行政法規或有關部門規定。有人提出,遺傳病種類很多,遺傳基因不同,遺傳的情況不同,患嚴重遺傳疾病婚後生育的孩子不一定患遺傳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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