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兩性的結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哪些情形屬於無效婚姻呢?下面,小編將對此詳細介紹,請你閲讀了解。
法律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首先,對於無效婚姻,法律作了明確的規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一、婚姻無效的情形之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重婚的這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因此,法律明確規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無效。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由於我國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以及遺傳學理論,凡是屬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均屬無效婚姻。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應當包括擬製直系血親,例如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雖然擬製血親沒有血緣關係,但由於倫理觀念和風俗習慣,以及從保護養子女、繼子女的原則出發,具有擬製血親的男女雙方禁止結婚。
三、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如果一方或雙方未達到該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的,其婚姻則屬於無效婚姻。法定結婚年齡在少數民族地區會有不同,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結合本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
《民法典》明確規定了結婚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只有符合結婚的條件並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欠缺結婚實質條件的婚姻是絕對無效的,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從一開始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在婚姻當事人之間不產生夫妻間的法律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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