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有哪些
相信大多數人都認為去民政局辦理登記,拿了結婚證,婚姻就是有效的了。實際上並非如此,只要符合無效婚姻的情形,法院就會判決為婚姻無效。那麼,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有哪些?下面小編就簡單為大家介紹一下有關無效婚姻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無效婚姻的定義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後者則需經訴訟程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
二、無效婚姻的情形包括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由此可見,不管是自始無效婚還是可撤銷婚均欠缺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所以我國的無效婚姻應分自始無效婚和可撤銷婚兩種。自始無效婚是指婚姻因欠缺實質要件,從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有效的婚姻關係從來就沒有存在過。可撤銷婚姻,又稱為相對無效的婚姻,就是指雙方當事人欠缺結婚合意的婚姻。凡是屬於嚴重違反公益性結婚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屬自始無效婚;一般性違反公益要件或違反公益要件的婚姻,屬可撤銷婚。
二、無效婚姻產生的原因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第1款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未根據《民法典》到有關部門登記辦理手續的也視為無效婚姻。
根據上文小編的介紹,重婚、有近親關係、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沒有達到法定婚齡等都屬於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因此,在結婚時應當謹慎,相關信息都要清楚,必要時,可以提供婚姻體檢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極大程度上降低婚姻無效情形出現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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