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家出家屬於遺棄家庭成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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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的時候,經常發生一方賭氣離家出走的情況,有的離家出走的時間還比較長。我國法律規定,家庭成員之間不能遺棄,否則情節嚴重會構成遺棄罪,當事人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對於遺棄行為的認定,是法院處理該類糾紛的重點,那麼離家出家屬於遺棄家庭成員嗎?下面我們一起通過這篇文章學習下有關知識。
一、離家出家屬於遺棄家庭成員嗎?
一般不屬於,但特殊情況下可以構成。如果家中有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屬,又沒有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就可以構成。
遺棄指的是撫養人應對被撫養人履行義務而沒有履行的情況.遺棄,是指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撫養、贍養、扶養的另一方拒不履行義務。遺棄是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的,應該履行義務而不履行,致使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
對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人,應當予以嚴肅的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錯誤,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例如,對拒付撫養費、贍養費等情況可到人民法院告訴,判決強制執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構成犯罪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遺棄罪的對象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
除了對於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三、判斷遺棄罪的主要依據是什麼?
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説,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講到這裏,大家也應該初步瞭解了離家出家屬於遺棄家庭成員嗎這個問題。一般情況下,離家出走並不構成遺棄罪,不屬於遺棄行為。判斷遺棄罪的最主要依據,是看遺棄行為情節的惡劣程度,只有達到一定程度,才構成犯罪。像夫妻吵架離家出走的情況,最多會由當地居委會調解,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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