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農村宅基地如何繼承?
一、對於農村宅基地如何繼承?
農村宅基地不能繼承。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使用權屬於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佔的宅基地。
二、農村村民宅基的有關法律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土資源部出台的《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進一步對法律上的規定做了具體解釋,明確提出: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農村村民將原來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不得批准;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經張榜公佈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後,報縣(市)審批;在農村宅基地審批中不得向農民收取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宅基地的具體認定情況,涉及到繼承的相關情況,必須是個人的合法財產才可以認定為遺產,並按照繼承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辦理,而農村宅基地顯然是不符合個人財產的範圍和屬性的,所以是無法對宅基地進行繼承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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