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內贈與情人30多萬,妻子能否全部要回?
夫妻之間有互相忠誠的義務,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婚外情,不僅背叛了這段婚姻,還會對配偶的精神造成傷害。
另一方面,已婚者入戲太深,將婚內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的情況也不少見,這無疑對配偶的共同財產權也造成了侵害。
那麼離婚後,遭受侵害的配偶能否追回這部分財產呢?結合廈門市湖裏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糾紛,我們來談談這個問題。
01案情:
前夫婚內贈與情人30多萬妻子起訴要求返還財產2019年,潘女士和張先生離婚,結束了十年婚姻。
然而離婚後,潘女士才知道,早在2017年,丈夫張先生就認識了朱女士並和她發生婚外情,還為她購買機票並多次轉賬,轉賬金額達30多萬元。
潘女士説,我前夫張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係,還擅自把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她認為丈夫的贈與行為無效,朱女士應當把30多萬返還給她。
而朱女士説,她不知道張先生已經結婚,這30多萬,我屬於善意取得,不同意返還。
潘女士很生氣,將朱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朱女士將30多萬返還給她。
那麼法院會怎樣處理本案呢?潘女士的請求能否獲得支持?
02法院:
贈與無效,財產全部返還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誠,張先生在和潘女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將鉅額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朱女士,沒有經過妻子同意,更不是出於日常生活需要,而是為了維持與婚外異性的關係,這種行為無疑侵犯了潘女士的夫妻共有財產權利,且張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婚外情,違背了公序良俗,故應當認定贈與行為無效。
被告朱女士堅持稱,對於張先生的已婚事實,她並不知情,她從張先生那兒獲贈的30多萬屬於善意取得。
這種説法也是不成立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善意取得需要支付合理的對價,但是朱女士在接受贈與的過程中,並未支付對價,因而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無償取得的錢款應當返還。
那麼這30多萬應當返還多少呢?由於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共同共有,在未分割之前,處於一種“混沌狀態”,一般只會因為離婚才進行分割,據此法院判令朱女士從張先生處獲贈的款項共34萬,全部返還給潘女士。
03以案説法:
配偶出軌無過錯方有權要求第三者返還財產根據《民法典》第1060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舉例來講,丈夫贈與第三者的金錢、財物通常不是出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因而不會對夫妻雙方發生法律效力。
此外,丈夫與婚外異性發展成不正當的男女關係,違背了公序良俗,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經妻子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侵犯了妻子的財產權利,該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無效。
同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雙方無法將其劃分出個人份額,只有當共同共有關係結束時再對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所佔的份額。
因此,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如果要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取得配偶的同意。
如果在配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小三”,這種贈與行為通常會因為違背公序良俗,損害配偶的財產權益而無效,無過錯方自然有權要求“小三”全額返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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