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三年了彩禮錢還能退嗎?
結婚三年後離婚的彩禮錢不一定需要退還。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查明屬於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雙方不滿足以上條件,一般是不予退還彩禮的。
結婚三年離婚彩禮一般歸女方。但僅限於該彩禮產生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前的情形,若該彩禮產生於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的,除另有約定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共同所有。
二、彩禮返還案件的舉證責任有什麼?
彩禮返還糾紛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往往令原告承擔舉證不能得風險,從而不能很好地維護其合法利益。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理論界通常把這一規定概括為“誰主張、誰證明”。但在證明責任分配時,仍需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綜合考慮證明責任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從另一層面講,證明責任分配本質是指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在不能舉證或舉證不到位時應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後果,是在追求法律真實下做出的價值衡量與利益取捨的一種價值判斷,其價值判斷之前提必須明確限定在一方對其主張的事實負有證明義務,如果一方沒有證明義務,法律自不應設定由其承擔不利之後果,這也是所謂的“無證明義務即無不利後果”之法諺來由。
三、和老婆離婚彩禮能退的回嗎?
妻子離婚主動退了彩禮是可以的;符合以下情況的,可以退回彩禮:
(一)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彩禮能要回來;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
(三)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離婚彩禮也有不能要回來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這些情況:
(一)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一般來説,結婚三年了,彩禮是不退的,彩禮給付的數額是按照當地的習俗確定的,各個地方是不一樣的,通常情況下,男方為女方所購買的金銀首飾,也算在彩禮的範圍內。當由於彩禮糾紛,提起民事訴訟時,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於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進行舉證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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