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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協議怎麼規定贈與人的權利還有義務?

一、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協議怎麼規定贈與人的權利還有義務?

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協議怎麼規定贈與人的權利還有義務?

(一)贈與人的權利

1.不動產所有權轉移於乙方前,甲方有權使用該不動產或將其出租給第三人且有權獲取因出租該不動產所產生的收益;

2.甲方可根據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贈與之同時履行一定的義務(如:扶養甲方夫妻);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

(2)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

(二)贈與人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於乙方;

2.附義務贈與中,贈與財產有瑕疵的,應在附義務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3.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合同所指不動產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房產的贈與在過户之前可以撤銷嗎?

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承諾將個人財產贈與另一方,後又反悔,雙方可以訴至法院。

夫妻一方對另一方財產的贈與承諾若沒有辦理公證,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享有自由撤銷權,受贈人要求強制履行不會得到支持。既可以説是受贈人嚴重侵害了贈與人,亦可以説是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應有的義務,贈與人當然享有撤銷權。另外,贈與合同在結婚之前訂立而婚姻關係未能締結的,一般認定該贈與合同為附條件贈與,即贈與雙方只有順利結為夫婦,受贈人才能獲贈贈與物。如果婚姻關係未能締結,贈與合同解除。贈與雙方雖就贈與物辦理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贈與人在上述情形下仍有權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

如作為受贈人的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及其近親屬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甚至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等行為,與贈與人追求美好婚姻生活、鞏固夫妻感情、穩定家庭的良好初衷是相違背的,雖然這樣的良好初衷一般不會寫進贈與協議中,但應屬贈與協議的題中應有之意,贈與雙方對此是心知肚明的。

夫妻中的一方按照實際的情況想要贈與財產,需要與另一方進行協商,協商之後進行共同財產的贈與,如果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承諾將個人財產贈與另一方,後又反悔,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訴訟還有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