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歸一方公證如何進行?
一、夫妻財產歸一方公證如何進行?
(一)、申請與受理
(1)申請。
申請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請求的行為。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的公證申請標誌着公證活動的開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需公證的文書;
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2)受理。
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受理標誌着公證處公證行為的開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公證處受理後,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並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二)、審查
公證審查是指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後,在製作公證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所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三)、出具公證書
出具公證書,簡稱“出證”,是指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公證條件的公證事項,按照法定程序審批、製作、出具、送達公證書的活動。
二、是否可以將夫妻財產公證給其中一方?
夫妻財產是可將公證給一方的,前提是雙方都是自願的情況下。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共同所擁有的財產是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理的權利的,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之下,完全是可以將夫妻共同所擁有的財產歸屬於其中一方所擁有的,當然關於這個方面的一些意思表示的話,也是可以通過書面的方式固定,並且去完成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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