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之中有人放棄繼承權咋辦?
一、繼承人之中有人放棄繼承權咋辦?
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就意味着該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再予以撤銷變更了。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應由其本人親自作出。
財產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他既可以行使這種權利,以接受其應當繼承的遺產;也可以放棄這一權利。所以放棄遺產又稱放棄繼承,或繼承權的放棄。它是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以前,繼承人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的繼承人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將不再承擔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義務的責任。
放棄遺產可能帶來的後果主要有這樣幾種:
(1)第一順序數個繼承人中的一個放棄遺產的,其應繼承的遺產由第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繼承;
(2)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遺產的,遺產由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3)全部繼承人放棄遺產的,遺產即成為無主財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二、放棄繼承需要進行公證嗎?
放棄遺產沒有強制公證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證全憑繼承人的自願。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公證是採取自願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可以發生效力。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所以,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
放棄繼承之後不再參與遺產分割,放棄繼承權,可以進行公證,也可以不進行公證,是由繼承者自己決定的,並沒有明確的限制,放棄繼承權必須是自願的行為,而且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要繼承人提出書面的放棄申請才可以,並且這項決定是不能夠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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