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割房產雙方都買不起會影響分割結果嗎?
一、離婚分割房產雙方都買不起會影響分割結果嗎?
一般是不會產生影響的,只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夫妻離婚後購買房產不屬於共同財產,哪一方出資就屬於哪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還沒有取得生效的離婚判決書,兩位還是合法夫妻關係,規定是婚姻存續期間,買房,不管房產證是夫妻哪一方名字,只要雙方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住房產權屬於婚後取得共有財產,一人一半權益。
二、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一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做共同財產分割掉。例如,夫妻雙方租住的私房或公房,在離婚時就不得分給另一方所有。又如,一些合夥經營的企業,在合夥人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能擅自分割合夥財產,而是要先從合夥財產中分出該夫妻合夥人應得的財產份額。如果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再由夫妻雙方進行分割,不能損害其他合夥人的利益。
雙方在決定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需要就共同財產以及共同房產的分割問題進行充分的協商。不管雙方能不能買得起房子都是不影響房產或者是財產的分割問題的。雙方如果就房產分割的問題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需要體現在離婚協議書中。
-
居住權能轉讓和繼承嗎
一、居住權能轉讓和繼承嗎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佔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居住權具有專屬性,我國民法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民法典》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
-
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有沒有先後
一、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有沒有先後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是沒有先後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
-
獨生子女的土地歸誰繼承?
一、獨生子女的土地歸誰繼承?1、獨生子女的土地是不能夠繼承的,獨生子女不管如何都不能繼承宅基地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歸集體,不可以繼承。但是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與房屋一同繼承。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户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被繼承人的房屋作...
-
離婚財產分割存在脅迫怎麼辦?
一、離婚財產分割存在脅迫怎麼辦?按照法律的規定,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或者撤銷協議重新分配財產。根據《民法典》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