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員工身份所持股份是共同財產嗎
夫妻一方因員工身份所持股份是共同財產嗎
結論:夫妻一方因員工身份所持股份,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鑑於股權無法上市流通的情況,法院會以投資款為依據判處夫妻持股一方,給另一方折價款的數額。
案例:(真實案例改編,當事人為化名)
小花和小明離婚,小花要求判令雙方離婚,並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小明表示同意。但對小明所持有的A公司股權,不知如何分割。
根據小花的申請,法院向A公司查詢小明持股情況及股票流通轉讓情況。
A公司答覆:
1、持股情況:配股兩次,第一次配股公司內部股6000股,當時價值24240元;第二次配股40000股,共持有46000股,價值247664元。其中包含個人購股價款83064.46元。
2、特別説明:
員工購股資金來源為歷年獎金、分紅、工資收入及其他個人籌款等;
內部股份不能上市交易、流通、轉讓,只有A公司正式員工才有資格持有A公司內部股,員工之間也不能轉讓、贈與等
A公司只能配合法院就A公司內部股價值進行分割,並須依法扣税。
對此,小剛表示在A公司共配股兩次,婚前配6,000股,系婚前個人財產;婚後配40,000股,總股價216,800元,自付86,800元,向A公司貸款13萬元。
離婚時,上述股票分紅合計64, 860元,40,000股分紅56,400元,扣除税費及貸款利息,就40,000股自行支付款項及分紅款合計126,967.54元。
對此,小花要求按出資款主張一半補償。
法院認為,關於小剛於A公司所持股份,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股權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鑑於上述股權無法上市流通之情況,法院以投資款為據判處小剛給付小花折價款的數額。
法院判決:被告小剛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支付原告小花股權折價款6.4萬元。
李曉娟律師解析:
小剛持有A公司的股權為員工內部股,員工內部股屬於企業的激勵機制,通過員工持股,將員工的利益與企業的利益緊密聯繫在一起,達到穩定員工隊伍、留住企業技術骨幹和管理人才的目的。
基於有限公司的封閉性和人合性,以及員工內部股基於員工身份取得的特殊性,這類股權在離婚分割時法院會徵求公司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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