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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繼續的房產未分割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法律規定繼續的房產未分割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規定繼續的房產未分割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規定繼續的房產未分割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為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規定是什麼?

根據上述規定,房產歸一方單獨所有,需要具備二個條件:

第一、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

第二、需要有書面的約定,或者在婚姻存續期間接受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房產。

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在婚姻存續期間接受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房產,歸夫妻共有。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這意味着房產登記本身不是確定房屋產權最終且不可抗拒或改變的依據,只是一種權利證明和權利表徵;如果利害關係人認為房產證登記的“單獨所有”與真實為共有的情況不符,可以依法申請更正。

目前社會上出現的配偶在房產證上加名,就是一種登記更正。當然不排除有的是贈與。司法實務中對登記“單獨所有”有爭議的房產,通常是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如果有證據證明該房產為實質上共有,則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不拘泥於房產登記的財產所有形式。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出現了還沒有分割完畢的財產的話,雙方當事人都是可以協商來進行確定的,當然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這方面的財產只要還沒有分割的話,雙方當事人都是擁有共同處分的權利的,畢竟這是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一些財產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