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不是當事人可以告嗎?
重婚罪是屬於公訴案件也是屬於自訴案件,可以由公訴機構提起公訴,也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1、行為主體分為兩種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並且沒有解除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結婚的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夫妻關係處於存續期間。這種夫妻關係既包括經過合法的登記結婚而形成的夫妻關係,也包括事實上形成的夫妻關係。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後一種主體就其本身而言,並沒有“重婚”,但從重婚關係的整體來看,這種主體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質上與重婚者的行為完全相同,故我國刑法明文規定這種主體構成重婚罪。
2、實施重婚行為。
例如,重婚者又和第三者登記結婚,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重婚者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實婚姻,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建立事實婚姻(可稱之為事實重婚)。有爭議的是後一種情況。以往承認事實婚姻,故事實重婚也成立重婚罪,一方面,事實婚姻是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生活在一起,而且周圍民眾也認為二人存在夫妻關係。事實重婚關係的存在,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有必要認定為重婚罪。另一方面,事實婚姻是否有效與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並非同一議題;任何重婚罪中至少有一個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要求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均有效才構成重婚罪,有自相矛盾之嫌。當然,不能擴大事實婚姻的範圍。一般的同居關係等不被民眾認為是夫妻關係的情形,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我國的婚姻制度是屬於一夫一妻制度,任何人不得在已經結婚的情況之下,再和他人發生事實婚姻或者是辦理結婚證如果有以上兩種行為,都是屬於違法行為,將會對相關人士進行處罰,並且針對於事實婚姻或者是違法婚姻是不被法律所進行承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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