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需要公證嗎
婚前協議是指在結婚登記和婚姻登記之前願意結婚的雙方之間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問題,婚姻的有關各方,婚後歸屬財產,享有債權的權利。和其他權利和義務。書面協議。
婚前協議必須經過公證嗎?
1、答案並非必然。如果婚前協議未經公證,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經公證的婚前協議往往具有較高的效力。如果雙方對婚前協議的內容沒有爭議,也可能不需要公證。當然,如果出現以下兩種情況,建議公證可以避免以後不必要的糾纏和麻煩。
2、法律不要求婚前協議進行公證。因此,除非雙方明確同意,否則公證不是婚前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
3、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相關人員和機構依照法定程序的申請,證明其事件真實性和合法性的活動。
4、任何具有法律意義的法律行為和文件,都是通過公證來證明的,國家證明了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即產生了法律證據效力。因此,經公證的婚前協議更為有效。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案件審理中確認公證協議的效力,並可以直接領取證明。因此,為了保證協議的有效性,雙方也可以對婚前協議進行公證。
5、“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一起協商,在婚姻關係存在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可以共同擁有或者部分擁有,部分擁有各方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6、沒有協議或協議。如果不清楚,則適用本法第17條和第18條的規定。 (第17條和第18條規定,一般情況下,丈夫和妻子的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有,婚前財產歸一方所有)。
7、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協議後,雙方都應遵守協議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取得的財產,由夫妻雙方各自擁有的,知悉協議的第三人應當清償丈夫或者妻子所擁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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