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送的彩禮應該屬於誰的
一、結婚送的彩禮應該屬於誰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中,明確規定了離婚時彩禮的分割問題,也是法院支持的情形,有三種,①未辦理結婚證的;②已經辦理了結婚證但沒有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給付的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些都是説的結婚前的彩禮,對於婚禮上和婚後的贈予彩禮怎麼分割並沒有規定。
大家都知道,婚禮上的彩禮也是非常普遍的,雙方父母的大紅包、金銀飾物或者親友的禮金這些的贈予,都是歸類於彩禮的。那麼怎麼分割呢,一般情況,①陪嫁的財物是屬於女方的;②婚禮上的彩禮或者禮金,如果婚禮是在結婚證領取之後辦理的,那麼婚禮上的禮金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配,彩禮的話,如果沒有明確説明歸一方所有的話,那就是對男女雙方的贈予,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也是要平均分配的;如果婚禮是在結婚證領取之前舉辦的,這些彩禮或者禮金就是女方收取的歸女方,男方收取的歸男方。
根據有關規定,已經登記結婚但是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婚後的贈予,沒有明確歸個人的就是共同的,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個人自己出資購置、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離婚時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均等分割。但是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是可以有所差別的,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比如:女方的化粧品、衣物等等、男方的衣物、手錶等,這些雖然有些也是價值不菲,但是屬於個人物品的還是不參與分配的。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婚禮上或者婚後的彩禮,在離婚時的處置都是由結婚證的辦理時間決定的,辦理之前和辦理之後是不同的,也就是法定的夫妻關係的建立和婚禮的舉辦時間前後順序很重要。
二、未婚生子後分手彩禮還需要返還嗎
需要返還。
針對彩禮糾紛問題,如有以下幾種情形查明屬實,是可以退還彩禮的:
第一種,男方給了女方彩禮,約定了好了結婚時間,但在此期間,男女雙方感情不能繼續,無論是哪一方毀約,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前,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
第二種,男女雙方在當地民政局辦理了相關的登記手續後,但是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原因,並沒有在婚後一起生活在一起,在這種情況下雙方離婚,男方也是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
第三種,彩禮是在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前給付的,並且給付的彩禮超出了男方家庭經濟承受範圍,給男方家庭造成了生活困難(此處的生活困難是指,男方給了彩禮之後,靠自己的力量連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都不能維持了),在雙方協議離婚後可退還彩禮。
在瞭解法律上對退還彩禮的規定後,我們可以清楚的明白無論是男方出軌還是女方出軌,都不是要回彩禮的條件。不是女方出軌了,男方就可以理直氣壯的去要回彩禮,而是滿足離婚這個條件後再來判斷是滿足法律規定的第二種還是第三種條件,如果兩個法律條件都不滿足,那彩禮是不能要回的。
返還彩禮的時候首先需要區分該筆財產是否屬於彩禮,着重同婚前贈與相區別。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條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係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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