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未登記彩禮要返還麼
我國的婚姻法沒有婚約彩禮方面的規定,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其中,第(1)項規定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非針對雙方已同居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可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具體返還的數額。如果女方因此患病,若此病不排除男女方情感的關聯性,那麼返還彩禮的數額應排除治病的錢數。如果女方在與男方同居期間懷孕流產,那麼結合男女雙方有同居關係及女方曾流產的事實,從照顧婦女身心健康原則考慮,法院應酌情認定返還部分彩禮。
因此,未辦理結婚登記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但要求返還彩禮的數額得根據雙方是否同居等情況綜合判斷。
二、返還彩禮的數額是多少
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範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係或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換為夫妻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併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要是雙方能夠通過協商解決,自然不必鬧上法院。若是一方要求返還,但另一方不願意返還,或者不願意按照對方的要求返還,因此產生爭議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對返還彩禮的案件作出裁定的依據,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但是要注意的是,其中有一些返還彩禮的法定情形,前提條件是夫妻離婚。最終女方返還給男方的彩禮,可能也並不等於男方給付給女方的彩禮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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