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結婚彩禮的條件是什麼,怎麼要求還彩禮
實踐中的彩禮往往是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付的,但如果最後沒有結成婚或者很快又離婚的話,男方往往會要求返還彩禮,此時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那麼返還結婚彩禮的條件是什麼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返還結婚彩禮的條件是什麼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上面第2點、第3點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不予返還結婚彩禮的情況:
1、 不符合上述返還結婚彩禮條件規定的,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
對“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有以下幾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二、如何請求返還結婚彩禮
1、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後,一方提起離婚訴訟,並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採信。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提出返還彩禮之訴的,由於彩禮的給付人與收受人並不侷限於男女雙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既符合實際的權利義務狀態,也有得真正解決糾紛。
在我國,返還結婚彩禮的條件是由相關司法解釋直接作出規定的,只要是滿足了規定的情形,那麼其要求返還彩禮的主張就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實際上,很多時候返還的彩禮都不是全數返還的,可能涉及到一些開銷的扣除,最後返還的只是一部分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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