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用於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可以要求返還嗎
一、婚前財產用於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可以要求返還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雖然新婚姻法規定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存續變為共同財產,但是上述解釋也明確了婚前財產婚後用於共同生活的處理原則。此時可分兩種情況:
(1)婚前存款用於購買房屋、傢俱家電等;
(2)用於子女教育、生活花銷等。前一種情況可視為婚前財產的形式轉化,仍為個人財產;後一種情況則依據上述解釋視為損耗,離婚時不能要求對方補償。
二、婚前財產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在我國相關的婚前財產,如進行相關的公證的我國的法律予以支持。這類財產在離婚後,應屬於個人財產不予分配。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時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積極的進行分割,個人的財產不予以進行分割進行保護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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