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再復婚的財產問題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後再復婚的財產問題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離婚後再復婚的財產問題相關法律規定是:婚姻法第 18 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為復婚前分得的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的恢復而回歸為夫妻共同財產。復婚,並不是一個法律術語,其法律效力等同於結婚。
二、復婚的法律依據
復婚是指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婚姻關係的行為。復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如果男女雙方離婚後又自願要求恢復夫妻關係的,説明雙方的感情並未完全破裂,或造成離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雙方重新確立婚姻關係。但是,婚姻關係是一種法律關係,它的產生與消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復婚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繳回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恢復其合法的夫妻關係。離婚當事人雙方不經復婚登記,私下同居,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婚姻法》第28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婚姻法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還必須出具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即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或離婚法律文書。
復婚後,夫妻雙方的財產,如果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如條件允許)可對該協議進行公證,以確保雙方不會對該兩套房的歸屬發生爭議。復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的相關法律中對於復婚的概念認定與結婚是一致的,因為兩次婚姻的對象都是相同的,因此復婚後取得的財產正常情況下都是認定為共同財產的。如果對於共同財產或者是個人財產的歸屬有其他的約定的,可以簽訂一份財產認定協議書,經過公證之後將會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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