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判斷是夫妻共同財產
在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之前,肯定是要先從實際出發,判斷這些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就離婚夫妻而言,此時應該怎樣判斷是夫妻共同財產呢?具體的操作,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從下文中進行深入瞭解。
如何判斷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一般而言,基本上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分析:
1、從財產的來源分析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依據我國婚姻法律,凡是婚後工資獎金所得、生產經營收益所得、知識產權收益所得,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2、從取得財產的時間分析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依據我國婚姻法律,凡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用個人所取得的財產,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婚後取得房產證的;繼承事件在婚前發生,婚後取得遺產的;婚前完成的智力創作成果在婚後取得收益的,這樣的財產應當視為個人財產,不能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樣的財產實際上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經實際取得,只不過在婚後才完成佔有控制或完善產權手續,一方婚前借款或通過銀行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但購房所欠債務主要是用婚後的共同所得償還的,這樣的房產一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不過在對這項財產進行分割時,應考慮到夫妻雙方誰對房屋的取得做出的貢獻更大,做出貢獻大的,可以分較多的份額。
3、從財產的使用性能分析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依據我國婚姻法律,凡是屬於一方生活專用的財產均應視為個人財產,但貴重的金銀首飾,屬於用婚後共同財產購買的,或者是婚後一方增於對方的,這樣的金銀首飾視為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用婚後所得購置的電腦、專業書籍,後為一方所專用,但如果該部分財產價值較大,在家庭財產中佔有份額較重,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4、從財產與夫妻雙方的人格和身份所具有的特定關係分析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依據我國婚姻法律,凡是基於一方的人格和身份所獲得的財產,一般應視為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基本養老金、醫療保險金、複員軍人的專業安置費、醫療補助費等,都是與特定人的身份利益密切相關,是基於特定人的身份而取得的財產,應視為個人財產。有些地方出現的買斷工齡款,即一次性對職工進行經濟補償,職工獲得補償後離開工作單位,從此單位不再對職工負擔以後的經濟責任,因是主要對職工放棄工作崗位後對職工今後生活所提供的一種基本保障,這種款項也應作為個人財產。人身損害賠償金也與特定人的人格和身份利益相聯繫,是為了救濟特定人的身份和人格利益所受損失而給予的賠償。但分配時,應先行扣除家庭治療時支出的費用。
以上四種方式並非絕對,只是原則性的一些判斷,能解決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確認問題,一些特殊的財產,還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具體分析。
實踐中,究竟該怎樣判斷是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可以從上述四方面進行分析。當然,並不是説只要是在婚後取得的財產,那麼就一定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説法就太片面了,類似與一方買斷工齡的錢,通常就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鄭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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