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前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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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再婚夫妻共同財產
再婚後,屬於再婚夫妻共同財產的有:(1)再婚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加工資、貴重首飾、摩托車。汽車等。
(2)再婚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繼承、遺贈、贈與和其他合法途徑(如股息、利息、紅利等)所得的財產。
(3)再婚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如專利權所得報酬、稿酬等。
(4)再婚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再婚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債權。
(6)再婚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在10年以上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8)結婚登記時,再婚夫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9)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0)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如夫妻雙方對某項財產的歸屬有爭執,除非主張權利的一方提出有力證據,否則一般就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對共同財產是共同共有,不可按雙方收入的多少和有無來劃分。此外,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對在共同生活中的消費及債務等,必須以共同財產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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