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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保全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離婚財產保全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一、離婚財產保全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提供擔保。擔保可採用現金、實物、信譽三種方式。

(一)當事人以現金擔保的,應按財產保全標的額的30%交納保證金;

(二)當事人以實物擔保的,應提供價值相當於保全標的額50%以上的房地產或者機動車作擔保;採取異地扣押措施的,以及凍結被申請人股票帳户或資金帳户、期貨合約等具有高風險性資產的,應當提供價值相當於保全標的額80%以上的房地產或者機動車作擔保。當事人以實物擔保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產或者機動車權利人出具的擔保書,擔保人的工商登記資料或者身份證。

2、房地產或者機動車的權利證書。以房地產擔保的,提交房地產權證原件及房地產登記機構出具的房地產登記材料;以機動車擔保的,提供機動車登記證原件、車船使用税納税記錄卡原件、汽車行駛證複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對)。

3、以實物擔保的,該實物上不得設有抵押等他項權利。

(三)當事人以信譽保證的,應當以當事人以外的法人為保證人。保證人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擔保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最近一個月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以及基本帳户開户銀行或審計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保證人的註冊資金和淨資產額均不得低於財產保全標的額。

保證人提供虛假資產負債表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離婚訴訟財產保全一定要擔保嗎?

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財產保存分為訴前財產保存與訴訟財產保存,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存,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價值應相當於請求保存的數額。提供保存的目的是申請不當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提供保證。

財產保存主要適用於給付之訴。離婚訴訟是解除夫妻關係的變更之訴,如果同時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給付內容,可以適用財產保存措施。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該條主要包含有兩層意義:一是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存措施提供擔保數額可適當降低;另外在採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內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可見,應否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數額應視是否訴訟保存或訴前保存及具體案情而確定。

綜上所述,離婚財產保全擔保的方式有三種方式,具體視案情和本人情況而定。離婚財產保全在離婚案件中並不是必不可少的程序,這一舉措只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夫妻雙方處於弱勢的一方的合法權益不受到損害,從而得到公平公正合理的法院判決。